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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 “法”。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 (公民)、组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四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做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二) 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门。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 (仲裁机构) 进行裁判; (3)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 《仲裁法》,不属于 《仲裁法》 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 劳动争议的仲裁;(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 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一)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四)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五) 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行政复议
  (一)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 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 海关处理的案件;(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 (法院) 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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