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分配股息免税政策你用对了吗?
日前,江苏省徐州地税局在对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税收辅导时,发现股东在分配红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缴纳存在疑点。税务机关及时锁定线索,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取证,追根溯源,层层推进,通过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和调查取证等,最终查清案情,否定持股人潘某香港居民身份,追缴潘某个人所得税428.58万元。
疑点:关联交易涉嫌避税
2016年3月10日,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来到徐州地税局,咨询拟向港籍投资人分配红利时对外支付开具证明及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李某称,2015年公司未分配利润3 172.65万元,目前有分配意向,拟分配3 000万元,港籍个人股东潘某依持股比例应分得2 142.9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应给潘某开具免税证明。
该局立即将该信息列入专项税收风险应对,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全面了解该企业相关信息。经查询发现,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6日,原注册资金500万美元,登记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结构为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200万美元,澳大利亚HC铝厂300万美元,无港籍投资个人信息。于是,税务机关约谈该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李某解释说,潘某是公司董事长,2014年底,澳大利亚HC铝厂将持有股份转到潘某名下,同时增资200万美元。这样,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变为潘某和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占有股份28.57%,潘某占有股份71.43%。该公司在工商部门作了股权变更登记,因故未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告知该公司,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2016年3月18日,该公司完成税务登记变更。税务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注意到政策差异带来税收结果的巨大差异:境内外资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澳大利亚HC铝厂)分配股息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向外籍个人股东(潘某)分配股息则享受免税政策,由此认为HC铝厂此次股权变更及股息分红存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的嫌疑。
焦点:政策理解观点不一
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股息分红业务税收筹划痕迹明显,潘某所获股利分红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徐州地税局迅速行动,在确认业务事实的同时,向上级机关寻求政策支持。
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某认为,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潘某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投资,符合财税字[1994]20号关于外国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在了解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能否享受这项政策存在质疑的信息后,该公司多途径寻求关注,给基层税务机关施加压力。
案件一度陷入困境。基层税务机关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寻求新的突破点。
突破:“虚假身份”露出马脚
徐州地税局再次仔细审阅该公司业务案卷,将关注点锁定到潘某身上。公司另一大股东是广东HC铝厂,其董事长也是潘某。香港距离广东这么近,潘某真的是香港人吗?税务机关转变思路,开始查证潘某的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终于否定了其香港身份。
税务人员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潘某,男,广东人,出生于南海大沥,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董事长。1992年,潘某正式进入铝型材行业。2007年,潘某被推选为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会长。2014年底,潘某当选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委员。2015年,潘某被推选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副会长。2016年3月16日,潘某作为南海区政协委员、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会长,获评先进民营企业家。
与此同时,徐州地税局委托公安部门查询潘某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显示:潘某,身份证号码为440621××××××4335,性别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通过上述工作,基本确定了潘某为大陆居民的身份。那么其香港身份又是从何而来?于是,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了解其香港身份证信息。经查询香港政府律政司所公布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永久身份证所拥有权利比较完善,并且可以申请特区护照,内地人只有放弃了其内地户口,才能得到永久身份证。而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仅有在港的居住权。如果内地人有这个身份证,说明其户口还是在原籍,拿通行证过关,护照也是中国的护照。
了解上述信息后,徐州地税局立即向省地税局作了专题汇报,并和深圳市地税局联系确认。通过上述调查,税务人员心中有数,确定潘某港籍身份事实不成立。
在明确相关政策依据并取得省地税局大力支持下,徐州地税局再次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指出潘某外籍身份存在的问题。最终,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潘某428.58万元个人所得税顺利缴纳入库。
简评
境内外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和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存在重大差别。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确属是分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不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应属缴纳个人所得税范围。按现行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到本案例中,江苏HC铝厂的股东如果为澳大利亚HC铝厂,那么在分配股息时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如果股东为外籍个人潘某,则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两者差异巨大,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股息分红业务税收筹划痕迹明显,并且其股东潘某企图造假香港居民身份也被税务机关识破,自然面临补缴税款400多万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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