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打到最高法的间接股权转让避税案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儿童投资主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税务征收案。该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非居民企业最终补税4.42亿元。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儿童投资主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税务征收案。据介绍,该案是浙江省最早发现的一起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案件。据悉,经过税务人员近6年的不懈努力,涉案的境外非居民企业先后两次共入库税款4.42亿元。
一封律师函牵出非居民税案
案情还得从头说起。2011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接到开曼儿童投资主基金,通过美国某国际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件,询问儿童投资主基金在间接转让杭州G公司股权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完税。该间接股权转让的标的物是设立在开曼群岛的C公司。儿童投资主基金持有C公司26.32%的股权,而C公司通过设立在香港的H公司,持有杭州G公司95%的股权。
了解到该信息后,税务人员作了调查分析,并试图通过互联网查找相关企业的详细信息。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深入调查,税务人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现了股权转让受让方发布的公告。原来儿童投资主基金的转让只是冰山一角。C公司的另一股东——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W公司及其母公司K公司也转让了3次股权,C公司的股权已被股权转让受让方M公司全部控制,整体溢价达7.26亿美元。面对如此巨额的股权转让案件,如何对案件定性?非居民企业是否应在我国纳税?对从来没有处理类似案件经验的杭州市国税局来说,这些都是难题。
中间控股公司全被“穿透”
在调查当时,税务机关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在浙江省国税局的大力支持下,杭州市国税局组成强大的业务团队,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成功案例,分析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并依据上述文件研讨中间层公司是否能被“穿透”等问题。
税务机关发现,境外转让方通过“境外转让方——C公司——H公司——G公司”的交易模式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的G公司,被转让的中间层公司C公司(在开曼群岛,属避税地)和H公司(在香港,属低税率地区),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注册,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其所拥有的唯一投资就是G公司。本次交易中,交易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就转让方转让C公司的股权价款估值时,考虑的因素均为G公司未来的收益及成本。也就是说,此项交易的价款主要就取决于对G公司的估值。对此,股权受让方的母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开发布的披露信息中多处指出,收购的实际标的就是G公司的股权。
经过调查及多轮研讨和汇报,杭州市国税局按照规定程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后,2013年11月取得税务总局批复,明确同意对T公司等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杭州G公司股权的行为征税。西湖区国税局分别向T公司、K公司和W公司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入库1亿元税款后提起诉讼
经过艰难的举证、调查和研究,税务人员本以为取得了税务总局的批复,该案件已尘埃落定,但税款入库并没有想象中的顺利。2013年11月,儿童投资主基金按照当日汇率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共计1.05亿元。但是,2014年1月,儿童投资主基金坚持认为其中间持股公司具有实质经营活动,便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国税局提请了行政复议。2014年5月,儿童投资主基金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本身不多,国际税收案件更是屈指可数。杭州市国税局与律师团队在研究自身执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政策依据、证据材料和执法程序等是否到位的过程中,更增加了胜诉的信心。2014年9月,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后由于该案件涉外且涉及金额巨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提审该案件。
2015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西湖区国税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年8月,儿童投资主基金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上诉。当年12月,浙江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同月二审法院最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认为,股权转让中G公司利润巨大。G公司作为上诉人儿童投资主基金股权转让的主要标的物,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均为中国,我国理应对该部分股权转让享有征税权。如果C公司的境外股东不按照698号文件申报企业所得税,将严重损害我国税收主权。
终审后,儿童投资主基金仍未放弃,于2016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最高院支持浙江省高院的意见,驳回儿童投资主基金的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的相关报道,本案的办案过程也得到了关注本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多个部门充分肯定。
7轮谈判再入库税款3.3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漫长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另两个纳税人K公司和W公司一直持观望态度,表示会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执行。而当全部司法程序走完、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胜诉、确定了征税行为的合法性后,身处境外的两个纳税人仍无视法院的宣判,不愿意履行纳税义务,以各种理由拖延。对此,杭州市国税局向纳税人所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发送了税收专项情报,没有收到回复。同时,纳税人在中国单线投资,无法找到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另外,阻止出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常规手段又难以应用在境外纳税人身上,追征税款一时遭遇瓶颈。
面对这种情况,杭州市国税局立即转变思维——虽然对纳税人缺乏有效抓手,但股权受让方M公司是杭州G公司现在的股东,更易配合税务机关。因此,杭州市国税局要求M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款扣缴义务。M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扣缴义务,而且从未听说有境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案例。杭州市国税局通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不应只限于境内支付人,并得到上级部门的业务支持和肯定,遂制定了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的方案。
自2016年4月起,浙江省国税局、杭州市国税局和西湖区国税局三级联动,与扣缴义务人开展了7轮谈判,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电话沟通50余次,M公司于近日代扣代缴了税款3.37亿元。
(作者单位:杭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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