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政策
分享经济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潜在税源,可借鉴其他国家建立分享经济税收中心、通过分享经济平台征收相关税款等办法,制定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政策,促使分享经济的发展助力国家发展。
是否征税
分享经济是传统经济和互联网经济高度融合的新业务模式。中国现行税收体制通常考虑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税目税率和征税范围,这导致现行税收法规框架下,会出现分享经济的行为无法准确适用的情况。
举例而言,分享经济中很多创新的业态,比如有偿知识分享等并没有在现行增值税法规税目注释里列举,是否需要对分享经济征税?如果征税,是否需要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明确相关处理办法?需不需要考虑设计针对分享经济特点的独立税种?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分享经济是传统经济加互联网的商业模式,除了互联网的特质外,其业务实质和传统经济形态高度近似。从税收的公平原则考虑,既然对传统经济的从业者征税,对分享经济的从业者也应当征税。对传统经济从业者适用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分享经济应同样适用,不必创设单独的税种,具体征税办法可以调整。
国家信息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参与分享人数达6亿,提供服务者人数约6000万。如果不对分享经济征税,将意味着重大的税源流失。此外,随着传统经济越来越多地借力互联网,也许不久的将来,就没有所谓传统经济和分享经济的区分。
征管困难
对分享经济征税,肯定会遇到很多需要解决的难题。财税部门除了关注如何保证税款应征尽征的问题之外,还需要考虑如何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税目性质判定困难。如何针对分享经济的新业务模式征税给现有财税法规带来一定的挑战。例如,中国增值税税制是多档税率并存的税制,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往往不一样,因此判断分享经济的具体业务属于什么税目就有重要意义。以网约车平台为例,网约车平台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信息技术服务或按代理业缴纳增值税处于模糊地带,需要税收法规进一步明确。
交易主体征管困难。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一般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是企业或实体组织,个人主要是消费者,并非提供服务或产品的主体。但是分享经济模式下,个人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们往往既是消费者又是服务提供方。在现行税收体制下,无论是所得税还是间接税都很难针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纳税主体征税。此外,增值税下的“以票控税”也难以适应个人为交易主体的业务模式。如何保证税收合规性更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
交易模式监管困难。分享经济模式下,中间平台是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连接的媒介,掌握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如何利用并整合平台掌握的信息,从庞大的数据中掌握涉税信息并将其运用到税收征管中,是目前面临的难题。
他国经验
美国。美国国税局于2016年8月建立分享经济税收中心,以向分享经济参与者提供纳税指导。美国对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个人征收所得税。自我雇佣的个人、雇员或小型企业,如果在一个公历年度中,取得了分享经济活动收入(包括以货币、货物、财产或服务等支付形式取得的收入),需要就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法规将其从事相关活动产生的成本费用扣除。例如纳税人使用其自有车辆从事分享活动,可以按照标准里程扣除成本(2016年的标准为每公里54美分)。就房屋分享而言,纳税人需要就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申报纳税,不得扣除成本。如果房屋在一年内出租不超过15天,则无须申报。
参与分享经济的纳税人,需要在每年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月15日,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的相关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注册商业编码并缴纳10%的货物和劳务税,起征额为年营业额7.5万澳元。
澳大利亚对于不同的分享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对优步(Uber)等分享汽车服务,2017年2月17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Uber专车被归类为出租车,通过Uber提供专车服务的个人应当履行其纳税义务。对于出租车行业,并没有起征额的规定。因此,出租车的每一笔收入都需要缴纳货物和劳务税。对爱彼迎(Airbnb)等分享房屋出租服务,个人应当按照法规申报所得税。对如Parkhound等分享停车位出租服务,个人应缴纳货物和劳务税,并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欧盟。总体而言,欧盟规定,通过参与分享经济取得收入,需要缴纳相关税款,如所得税、增值税等。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一样,目前欧盟也遇到一系列问题:如何确认纳税人及其应纳税额;服务提供方的信息缺失;欧盟各国的税收实践存在差异;信息交换不足等。面对这些问题,欧盟鼓励各成员国通过分享经济平台征收相关税款。如在分享房屋出租时,由分享经济平台为服务方扣缴相关税款。目前在一些欧盟成员国,税务机关已与分享经济平台达成协议,由平台支付相关税款或利用平台中提供商信息的可追溯性,对个人提供商征收税款。如在爱沙尼亚,为了简化分享经济活动税务申报的程序,税务机关与分享平台合作,由分享平台向税务机关发送与税务相关的数据,并代纳税人预填申报表。同时,欧盟计划扩大增值税“一站式注册制度”在电子服务中的应用,并颁布指引以鼓励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如分享经济平台)加强合作。
几点建议
明确分享经济行为所属税目。分享经济是通过高科技手段并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资源信息、搭建供需双方桥梁的新型经济模式。从本质上来讲,它更类似于中介服务,建议对分享经济平台按照现代服务业税目计征增值税。对于分享经济中涉及的个人服务提供方,首先要规范其与分享经济平台之间的法律合同关系。如果双方签署雇佣合同,那么个人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签署劳务合同,那么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完善征收体制,适应分享经济的发展。分享经济中,税务机关对个人征税监管困难,难以判断个人的应税收入,对于个人税收的征管需要赋予分享经济平台代扣代缴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分享经济平台及时收集并上报交易主体的税务信息或者身份信息,做好税务机关和交易主体的沟通协调工作。
〔作者单位: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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