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强化学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重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程序
(1)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2)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减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4)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特别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公司法不需要批准或核准
2.投资总额
【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理解1】“注册资本资本决定投资总额”和“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是统一的。投资总额是一个大于等于注册资本的数,所以用注册资本乘以一个大于等于1的数字得到投资总额(上限),用投资总额乘以一个小于等于1的数字得到注册资本(下限)。
【理解2】横线区域的理解:比如280×7/10=196,320×1/2=160,反倒出现投资总额越大,注册资本越小,不合逻辑,所以出现横线区域。
【理解3】结点的处理:根据注册资本确定投资总额时,对应横线区域,由于确定的是上限,所以取最大值。
(三)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
(2)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实物出资
(1)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1)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场地使用权出资
(1)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注意】只能作为中方出资,不能是外方的;作价无须评估决定。
(2)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5.出资要求:
(1)必须是自己所有的
(2)实物未设立担保物权
(3)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
不得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总结】作价金额的总结
(四)出资期限
1.分类:新设期限、并购期限
2.未按期出资的责任
(1)双方违约: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同步出资的问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1.形式: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①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②人数:不得少于3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3-13,股份有限公司5-19
③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链接1】内资企业不是必须有副董事长。
【链接2】董事长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链接3】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公司法中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产生法定代表人。
④任期:4年
【链接】公司法中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
⑤会议召集
A.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2次/年
B.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⑥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⑦特别决议: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A.章程的修改;B.企业的中止、解散;C.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D.企业的合并、分立。
【链接】公司法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⑧职权:
A.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B.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C.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职权;
D.出资额转让事项
(2)经营管理机构
①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②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1.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不同于合作企业)。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清算
1.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注意】(2)-(5)均需要审批机关批准
2.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总结】清算人的确定
【总结】合营企业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1)增加注册资本的(核准);减少注册资本;
(2)合营企业的设立;
(3)出资额的转让;
(4)分期缴付收购价款
(5)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按实缴分收益;
(6)延长合营期限
(7)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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