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讲义刑法18
第十三节 其他涉税犯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实施虚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解释: 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1) 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2)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真发票,而不能是假发票,否则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空白发票,如果出售的是填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虚开增税专用发票论处。发票的来源可以是合法取得,也可以是非法取得,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取得,无论哪种来源,无论取得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成立。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了以下两种行为之一:一是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本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商业零售发票、批发专用发票等。
七、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和管理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能,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所需发票,并按规定自己使用。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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