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重点讲解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
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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