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具有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的出资额。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交易行为。转让人通过股权转让获得一定的对价收益或者将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出资成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
(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财产不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发生变化。
(3)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非经法定转让程序不产生法律效力。
1.内部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外部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为维护少数股东权益,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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