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和虚假陈述的情形讲解
三、虚假陈述行为(今年变动)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
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5点,与09年教材没有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所谓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换言之,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涉及重大事件,则不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但是,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所谓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所谓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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