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部委码:10832
第五条 学院地址:济南市旅游路4516号 邮编:250103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基本情况:
★学院品牌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是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200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第二批全国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教育部教发[2001]29号);2002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被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7年被国家教育部确定为“全国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是山东省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重点建设十所高校之一(鲁教职字[2005]1号),2008年,被国家科技部确定的“国家农产品现代物流工程研究中心”落户我校。连续多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2008我校被评定为全省德育示范高校。被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制冷与空调技术、市场营销专业是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其中制冷与空调技术专业被评定为全国精品建设专业(高教司函[2002]71号);电子商务专业是省级特色专业;旅游管理、会计电算化、生物技术3个专业是省级示范建设专业。现全日制在校高职生1.6万人。2010年面向山东、黑龙江、浙江等31个省招收新生5600人。
★地理环境
学院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东部大学城,毗邻蟠龙山风景区,校区依山傍水,绿树花草掩映,环境幽雅,占地2300亩。校舍面积35.03万平方米,各项设施配套齐全。
★办学条件
学院建有2.3万平方米的实训中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798万元,校内实验实训室97个。实验实训开出率达100%。学院数字化图书馆2.3万平方米,藏书92多万册,各类中外期刊近千种;多媒体教室60个,配备了广播级数字化摄录编播系统、双向自控闭路电教系统、电子商务模拟系统、证券投资模拟系统、英语听力发射系统等先进的教育教学设备;建有先进的计算机校园网,实现了教学和教育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教职工1191人,其中专任教师755人,正、副教授职称190人。长期聘请美国、加拿大等外籍教师。与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多所高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办学关系。
★专业设置
学院设会计、工商管理、外国语、旅游管理、机电工程、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汽车与电子技术、艺术设计、国际交流等十个院系,现已建成集财经、外语、服务、理工、IT、电子、生物、汽车、艺术等十一大专业类群的60个专业,70多个职业方向。初步形成了布局较为合理,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需求,充满活力的专业群体。
★办学理念
学院秉承“尚德蕴能日精日新”的校训,坚持“创高职名校,施优教于民”的理念,以条件建设促进质量提高,形成了优质的教育资源和优良的育人环境。在人才培养上,坚持“育人中心”、“就业导向”、“能力本位”的办学理念,坚持为社会用人需求服务,为学生就业成才服务。构建了“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于一体的具有高职特色的教学与课程体系,以使学生增长知识,提高能力,完善人格,发展特长,顺利就业。学院依托行业和企业优势,实行产学结合、校企联合“2+1”“订单式”的培养模式,突出高职教育的职业针对性和应用性,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高。就业工作多次受到省人事厅的表彰。200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毕业生就业有三大明显特点:社会需求充分——各专业具有较深厚的社会背景和行业背景,人才需求旺盛;就业领域宽广——毕业生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第三产业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就业;发展后劲充足——半个多世纪的历届毕业生校友以扎实的专业功底、踏实的工作作风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成为各行业的骨干力量。
★培养模式
学院与一大批国内知名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联系,广纳优质社会资源,实施“订单式”、“2+1”、“产学研一体化”等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企业)的两种不同的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采取课堂教学和有社会(企业)参与的实践教学,把学校、社会两个育人环境、两个育人主体有机的结合起来,这种培养模式使高职人才的培养过程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向生产经营岗位,在与企业的互动中不断更新办学思路,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从而使教育教学有的放矢,从而有效的创新了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双方共同确定培养方案、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并共同进行教学设计。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实行订单式培养,使学生更适应社会需求:(1)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吻合。(2)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吻合。(3)实践教学与职业岗位需求吻合。创新培养模式为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率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企业能从毕业生中选拔到最优秀人才,实现了校企双方的共赢。学院现有100多个知名大企业顶岗实习基地,遍布全国各地,近七成学生毕业前与实习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由于学院创新培养模式,每年来学院招聘人才岗位与毕业生数之比都超过4:1,2009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96.96%,做到了学生入口、培养过程、出口的有机统一。
★发展愿景
学院建设目标:在校生两万人,具有鲜明的高职办学特色,在全国高职人才培养方面起带头示范作用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旅游英语(涉外方向)、应用英语等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具体方式:
⑴ 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三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⑵ 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 在第一、二志愿等顺序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⑸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 限“体育专业测试合格考生”报考的专业仅招收取得《全省体育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按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⑺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⑻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文科:4800元/年 理科:5000元/年 艺术类:7000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物价局规定收取;
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办理贫困生助学贷款;二是设立特困生救助基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减免制度;三是设立若干 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四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五是允许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实行工学交替制度。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1.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3.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本章程由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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