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10月19日上午 0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0日 上午 0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和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6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10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填报个人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1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区直报名点资格审核由人事考试院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能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7月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6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2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年6月10日-2013年7月29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10月20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设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区直考点,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二科、免三科3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考二科)和参加1个科目(级别为免三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三个月后考生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电话(114 服务热线或118114 服务热线)语音查询自己的成绩,不收取信息费。咨询电话:0771-5505211.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gx.)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3年6月4日
附件1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 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2. 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
3. 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2年。
4. 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
5. 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1. 《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了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已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2年者,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科目。
2.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3. 《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了经济、会计、工程或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2年者,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科目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4. 1990年参加国家体改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原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在吉林省进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试点取得资格证书者和1990年参加司法部、船舶工业总公司组织进行的企(事)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者及1992年参加人事部、司法部组织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者,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2.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3.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 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事项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7]26号)和《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三、根据《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文件规定:
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附件2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12日 人发﹝199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法规部门:
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