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捐赠 取得票据很关键
首先,捐赠要有公益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有公益性捐赠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其次,要注意捐赠途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第五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涵盖面扩大到了政府直属机构。比如民政局、教育局、环保局等单位是县政府组成部门,而广电局、体育局、气象局等单位则是政府直属机构,以上单位均为捐赠可选途径。通知第四条除重申上述规定外,还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了以下条件限制: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基金会连续2年年检合格或1年年检合格且评估等级在3A以上;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企业捐赠时应对此予以注意。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历史较长,也曾名列国家税务总局的捐赠扣除名单,都属于捐赠可选途径。而对近年来兴起的“草根慈善组织”,则应仔细看其是否符合以上条件。
再其次,要注意捐赠额的确认并取得相关票据。货币性资产确认比较简单,按照实际捐赠金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企业捐赠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注明公允价值,否则将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机构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税前扣除将没有合法依据。
最后,注意准确计算扣除限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但也有特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其次,要注意捐赠途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第五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涵盖面扩大到了政府直属机构。比如民政局、教育局、环保局等单位是县政府组成部门,而广电局、体育局、气象局等单位则是政府直属机构,以上单位均为捐赠可选途径。通知第四条除重申上述规定外,还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了以下条件限制: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基金会连续2年年检合格或1年年检合格且评估等级在3A以上;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企业捐赠时应对此予以注意。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历史较长,也曾名列国家税务总局的捐赠扣除名单,都属于捐赠可选途径。而对近年来兴起的“草根慈善组织”,则应仔细看其是否符合以上条件。
再其次,要注意捐赠额的确认并取得相关票据。货币性资产确认比较简单,按照实际捐赠金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企业捐赠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注明公允价值,否则将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机构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税前扣除将没有合法依据。
最后,注意准确计算扣除限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但也有特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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