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2
第二章 合同中的品质、数量与包装条款
品质
案例1:
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2、出口服装夹有断针引起的纠纷
案例2:
1986年,日本一女士在商店里购买里一套中国产的童装,其女儿穿上后,双手插进衣袋,不料右手被遗落在衣袋里的一根断针刺破,流出血来,该女士即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店赔偿100万日元。进口商为此向我某外贸公司提出索赔。
日本某株式会社是我某外贸公司的大客户,双方合作多年,互惠互利,业务逐年发展。1985年11月,日商向我方订购了15万套童装,合同规定翌年8月交货,同时,声明童装所需的纽扣、商标、吊牌、胶带等辅料均由日方提供,定于5月底运抵上海。
某工厂按照外贸公司要求备妥了面料,但因日方提供的辅料未能如期送到,而推迟了成衣生产日程。7月外贸公司收到日方开出的信用证,其规定的最迟装运期是8月30日。工厂为了使货物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运,加班加点,突击生产,终于在8月下旬缉拿个5万套统装载“鉴真”号按时出运。
1986年1月,日本商店接到女士的投诉后,随即赔出100万日元,并停止发售这批童装,同时向日本株式会社提出索赔要求。进口商应商店的要求,组织人力重新进行检验,又发现十余枚断针。
日商于1986年2月,派员到我外贸公司。递交了断针纠纷案的有关材料,日方提出:
要求中方赔偿已赔出的100万日元。
要求中方赔偿已支出的商品重新检验的人工费用200万日元。
要求中方赔偿商店停止发售所蒙受的损失100万日元。
要求中方改进质量,防止再发生此类事情。
中方认为,发生断针事件虽然应由工厂负责,但由于日方辅料迟到,工厂为了按期交货,只得加班加点,致使缝纫工和检验员忙中出错,发生问题。中方认为,双方对此事件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几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中方赔偿日本株式会社1万美元,并由日方在日本代购3台检针机。中方表示要加强对生产厂商的质量把关,保证不再重复类似事情。
案例3:
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大豆的合同,数量为1000长吨,单位为每长吨80英镑CIF利物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赠送过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并出具了当地检验公司的检验证明,由此向我方提出降价5%的要求。而此时,我方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但我方坚持所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并有转运前的商检证明为证,所以坚持拒绝降价。双方争执不下,请问如何解决争议。
数量
案例1:
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2:
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3:
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么?
案例4: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署出售驴肉25公吨的合同,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装于1500只箱子,年、每箱净重应为24.9公吨,所差100公吨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后,海关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公斤而是20公斤,即每箱多装了3.4公斤。因此,此批货物实际上装了30公吨,但所有的单据上注明装了24.9公吨。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异议。客户也以所交货物包装不符合合用规定,不利于在当地市场销售为由,拒绝提货,拒绝付款。请问:
(1)、我方应如何解决该案例?
(2)、应从该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
l
案例4:
l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公吨,溢短装5%,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现有生丝104公吨,回潮率为9%,回潮率为9%。问:这批生丝符合约定回潮率的重量为多少?是否符合溢短装条款的重量?应取出多少回潮率为9%的生丝?
练习题:
1、什么叫“以毛作净”?什么叫“公量”?什么叫“溢短装条款”?
2、如卖方按每箱150美圆的价格出售商品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增减,由卖方决定”。试问:这是一个什么条款?最多可多装多少箱?最少可少装多少箱?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款多少?
包装
案例1: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2、出口商品已刷制唛头,目的港通关时,海关未发现而要求买方补制,买方照办后要求我方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2:
中性包装可否接受?
一港商订购我某种“船牌”化工原料转口台湾。但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船牌”商标。为了打开销路,扩大出口,我方是否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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