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3年,大雁公司发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日,为取得甲公司60%的股权,发行了普通股股票500万股,每股市价12元。大雁公司能够控制甲公司的经营决策。为发行股票支付相关税费和佣金共计20万元。大雁公司与甲公司在此之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2)2月10日为提高资金利用率,以500万元的价款购入甲公司40%的股权,能够对甲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当日甲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为1 500万元。
(3)5月20日,实际发放现金股利5 000万元。
(4)6月3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以盈余公积500万元转增资本。
(5)9月30日,为进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每股5元的价格回购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600万股。
(6)10月1日,大雁公司认股权证持有人全部行权,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入大雁公司普通股3 000万股。
(7)年末,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
(8)大雁公司本年实现利润总额39 500万元。大雁公司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为10%。不考虑其他因素。
1、编制取得甲公司投资的相关分录。
2 、编制9月30日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分录。 |
3 、编制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的相关会计分录。 |
4 、根据资料(7)判断大雁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做出相关的更正分录。 |
5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上述事项对大雁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金额。 (不考虑相关损益结转未分配利润的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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